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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为了增强我局工作人员服务意识,提高工作效率,创造优质高效的工作服务环境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我局科室、中心、站(校)或经办人按照规定的时间、程序和要求处理服务事项的制度。
三、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农业局全体干部职工。
四、限时办结制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在开展行政许可、政策和法律咨询以及其他对外服务工作中,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。
(二)对限时办理的事项,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,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所持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规定。
(三)对即办事项,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,材料齐全、符合规定的情况下,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,并保证办结质量。
(五)对请示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,做出明确答复,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。
(六)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。
(七)如因个人工作失职、失误,效率低下,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,将视情况给予问责。 五、本制度自2008年4月10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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